近日,乌鲁木齐市部分公共场所连续发生群众被不明针状物刺伤的案件。报案者有汉族、维吾尔族、回族、哈萨克族、蒙古族等9个民族的市民。犯罪分子的卑劣行径引起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。目前,检察机关已依法批准逮捕4人,起诉3案4人。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专家组初步判断,“针扎”案例中,排除使用放射性物质、有毒化学品、炭疽等烈性病原微生物造成伤害的可能性。
3起案件的情况是:8月29日,穆胡塔尔江·土尔地和艾曼尼沙·古丽两名犯罪嫌疑人,用事先准备好的注射器威胁出租车司机,抢得现金710元。至9月1日,二人归案;8月28日16时许,犯罪嫌疑人伊力盘·伊力哈木在一名女受害人买水果时用大头针扎其臀部,警方仅用4小时就将其抓获;8月31日,根据群众举报,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市头宫二巷抓捕犯罪嫌疑人艾克拜尔·伊明时,艾手持针管拒捕,并刺伤民警,随后被抓获。
在公共场所故意用注射器、大头针等针状物扎伤他人,应当构成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,依据刑法第114条、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量刑。
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。。。